(2016)湘0503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西湖支行与被执行人邓海文、夏小亚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西湖支行,邓海文,夏小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03执3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西湖支行。被执行人:邓海文,男,汉族,1986年9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高州市石鼓镇。被执行人:夏小亚,男,汉族,1985年9月27日出生,住大祥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西湖支行与邓海文、夏小亚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晓雨审判员 刘 莲审判员 李建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宁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