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02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雪梅与被执行人李小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雪梅,李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02执40号申请执行人刘雪梅,女。被执行人李小军,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双民初字第97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小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小军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小军暂无可供执行的合适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民初字第9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波审判员 张 强审判员 姚新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