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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执恢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剑斗信用社、吴清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恢100号申请执行人: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剑斗信用社,住所地:安溪县剑斗镇剑斗街。负责人叶志辉,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吴清启,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吴朝全,男,1967年9月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林朝栋,男,196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剑斗信用社与吴清启、吴朝全、林朝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5)安民初字第504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吴清启、吴朝全、林朝栋尚欠申请执行人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剑斗信用社人民币28000元及利息、复息、罚息。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冻结其银行账户,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未接到进一步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庄志强审判员  黄全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银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