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3执异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王森荣与重庆宝狮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宝狮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3执异56号执行异议申请人(案外人):王森荣,男,1971年5月2日出生,住所重庆市渝北区。申请执行人: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区香港东路268号。法定代表人:周可璋,董事长。委托执行代理人:尹林玉,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1611693984。被执行人:重庆宝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复兴镇水坪社区居委会二楼。法定代表人:CHENGXU,执行董事。委托执行代理人:杨阳,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01201410345066。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宝狮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森荣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在审查中,本院依法传唤案外人王森荣于2017年8月7日下午2时30分到第四审判庭进行听证,但案外人王森荣未在传唤时间到庭参加听证程序。本院认为,案外人王森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听证,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按照自动撤回执行异议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执行异议申请人王森荣自动撤回执行异议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阳长源审 判 员 张建彪人民陪审员 XX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雨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