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1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哈尔滨迪威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杨志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迪威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杨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727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迪威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南通大街258号船舶电子大世界西区1301室、1302室、1303室。法定代表人:徐丽娜,职务经理。被执行人:杨志刚,男,1974年8月26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迪威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志刚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万元及利息、律师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260.5元、执行费200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账户余额不足、无车辆、无房产档案,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足额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钒审判员 陈兆松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