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5执46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张连朋与王面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连朋,王面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5执46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连朋,女,196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农,住浠水县,被执行人:王面容,女,195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工,住浠水县,本院在执行张连朋与王面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王面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面容偿还申请执行人张连朋借款2030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王面容负担诉讼案件受理费2200.00元,申请执行费2945.00元。但被执行人王面容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面容在湖北浠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1×××6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59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余慧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海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