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1民初1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甄占军与石家庄地平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平山县西柏坡希望小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占军,石家庄地平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平山县西柏坡希望小学,平山县教育局,陈志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31民初1962号原告:甄占军,男,1956年5月9日生,汉族,石家庄市无极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彦,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君,平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石家庄地平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翟营大街北宋路口长安装饰材料城南二楼九号法定代表人:王军良,董事长身份证号610321197206153496企业机构代码:39884112—4被告:平山县西柏坡希望小学负责人:敬刚校长身份证号132335197605111811地址:平山县西柏坡镇迎宾路7号被告:平山县教育局法定代表人:王文治,局长。地址:平山县冶河东路142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亮,西柏坡学区中心学校校长。身份证号132335197603041813第三人:陈志平,男,1962年12月20日生,汉族,平山县人,住本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勇,河北张利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甄占军诉被告石家庄地平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平山县西柏坡希望小学、平山县教育局及第三人陈志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彦彦、被告平山县西柏坡希望小学、被告平山县教育局代理人及第三人陈志亮与其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占军诉称,2016年7月份,被告装饰公司雇佣原告在平山县城河北集众典当行装修工地干活,2016年9月份装修工程完工后,经双方核算,被告装饰公司尚欠原告工资3100元。被告平山县西柏坡希望小学,平山县教育局欠被告装饰公司工程款导致其无力给付原告欠款。之后被告装饰有限公司将平山县西柏坡希望中学、平山县教育局欠其工程款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并称已经通知被告平山县西柏坡希望小学、平山县教育局从欠其工程款中扣除3100元直接给付原告,原告找被告平山县西柏坡希望小学、平山县教育局索要欠款,二被告找理由不愿意给付,三被告互相推诿,原告无奈诉诸法院要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给付欠款3100元。被告石家庄地平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欠原告劳务费是事实,我没有异议。但对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有异议,称未见过第三人,与其没有发生任何合同上的工程关系。被告平山县西柏坡希望小学辩称,学校确实与被告石家庄地平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有学校施工的合同书,存在欠款,也找学校负责人个人说过债权转让一事儿,负责人称权利所限并未签字同意,所以学校没有给付原告款项的责任。虽然合同书是与被告石家庄地平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签的,但实际施工人除了地平线公司的吕雪平施工外墙喷涂外其余工程均是第三人陈志平在现场负责施工。欠石家庄地平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款也是按照平山县审计程序拨付,等审计结果出来后才能确定所欠数额,所以被告石家庄地平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转让数额不确定的债权不成立。被告平山县教育局辩称,工程款在给付的时候我们给付学校,由学校给付石家庄地平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我们负责监管,其他我们的意见同学校意见。第三人陈志平称,经人介绍,第三人陈志平以被告石家庄地平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于2016年7月29日与被告平山县西柏坡希望小学签订两份装修施工合同,承包了被告平山县西柏坡希望小学改建宿舍楼、卫生间,生活楼院挖方、铺设上下水管工程。合同价款共计608425元。第三人按合同约定施工完毕后,被告只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地平线公司扣除税款后给付了我们二十八万元,现尚欠30余万元,要求三被告支付。该款非被告石家庄地平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其无权转让,债权转让无效,原告无权要求被告平山县西柏坡希望小学、平山县教育局支付劳务报酬。经审理查明,被告石家庄地平线装饰有限公司雇佣原告甄占军在平山县城河北集众典当行装修工地干活,2016年9月经结算欠原告工资3100元,并非在被告平山县西柏坡希望小学施工时产生的欠付工资。2017年1月23日出具工资单证明,2017年6月3日被告石家庄地平线装饰有限公司找被告平山县西柏坡希望小学通知债权转让。此前2016年被告平山县教育局、平山县西柏坡希望小学与被告石家庄地平线装饰有限公司订立装修改造施工合同后,被告石家庄地平线装饰有限公司对外墙喷涂进行施工,其余项目由第三人陈志平施工。2016年12月5日平山县教育局给被告石家庄地平线装饰有限公司转账304212.54元,开庭时双方认可工程在审计审核后给付剩余款项,但目前尚未出审计结果。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石家庄地平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甄占军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并为其出具了工资单,对所欠数额3100元应予认定,原告要求给付应予支持。原告所诉平山县教育局、平山县西柏坡希��小学的债权尚未确定并且存在纠纷,因被告石家庄地平线装饰有限公司对其余二被告的债权还不是明确具体的到期债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平山县教育局、平山县西柏坡希望小学承担给付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石家庄地平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甄占军欠款31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25元,由被告石家庄地平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建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艳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