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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22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吕中江与宋立群离婚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中江,宋立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22执413号申请执行人:吕中江,男。被执行人:宋立群,女。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宋立群暂无履行能力,经到相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鄂02**执4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柯永钢人民陪审员  石 良人民陪审员  柯愈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