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1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长沙创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株洲县光明重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创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株洲县光明重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1执127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创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展览馆路*号*座**号。法定代表人:袁曦,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陵文,湖南科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株洲县光明重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湾塘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胡红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治,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申请执行人长沙创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汇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县光明重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重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株洲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的(2016)湘0221民初1050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负债累累,资不抵债,有财产不便于处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221执12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晓玲审判员 吴长征审判员 李 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笃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