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执3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孙锐与邹春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锐,邹春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3173号申请人孙锐,男,汉族,1981年5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邹春喜,男,汉族,1966年10月18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孙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邹春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3民初858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邹春喜的银行存款10060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忠锋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毛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