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执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艳与刘淑艳、张立坤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刘淑艳,张立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907号申请执行人李艳,女,蒙古族,1969年11月1日生,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执行人刘淑艳,女,汉族,1966年12月23日生,现住宁江区。被执行人张立坤,男,汉族,1970年1月16日生,现住松原市宁江区。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5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3105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刘淑艳和张立坤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李艳医疗费等各项费用的70%即11881.11元,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承担35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5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3105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应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