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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执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潘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897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汉族,生于1983年12月10日,永昌县人,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被执行人:潘某某,女,汉族,生于1989年4月15日,甘肃省金昌市人,中专文化,个体经营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潘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潘某某于2017年8月15将装饰装修款2504元全部履行完毕,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民终3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作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紫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