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18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刘多亮、王席席等与青岛昆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多亮,王席席,青岛昆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秀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11民初18001号原告:刘多亮,男,198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四鹏,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系青岛黄岛周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席席,女,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四鹏,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系青岛黄岛周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昆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路198号天河国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240004606。法定代表人:邵会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博,女,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系被告一单位职员。被告:刘秀文,男,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耀宝,山东银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多亮、王席席与被告青岛昆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泉物业公司)、刘秀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17年3月1日、2017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多亮、王席席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四鹏、被告青岛昆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博、被告刘秀文到庭参加诉讼。2017年4月25日两原告提出鉴定申请,本案中止审理至2017年8月3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多亮、王席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两被告赔偿财产损失10000元;2、其他损失待评估后另行主张;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第一项和第二项合并为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共计11082.07元;增加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赔偿评估费1000元、房屋租赁费42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5年3月份与青岛嘉泰投资有限公司订立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购得房产一处,该小区物业由被告昆泉物业公司经营管理。购房后,原告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添置了相应的家电。2016年10月17日,原告发现屋内墙面及家电、地面等均被水浸泡致损。经与物业查看,发现水源来自于22楼。后得知系物业应被告刘秀文对门业户的装修要求,将楼道的供水阀门打开,因被告刘秀文家中水龙头没有关闭,导致水溢出将22楼、21楼以及原告家中的设施浸泡致损。原告经与两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两被告拒绝按照原告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委托相关评估机构对原告的相关损失进行评估,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昆泉物业公司辩称,被告为唐岛ONE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原告房屋损坏系楼上房屋漏水所致,与被告无关,被告没有过错,不应赔偿原告的财产损失。被告刘秀文辩称,被告系江山南路168号6栋一单元2201室业主。2016年6月左右,被告从开发商处接收该楼房时,房屋室内干燥,所有水龙头无漏水现象。因维护供水阀门在楼道内,钥匙由被告昆泉物业公司统一管理,被告无法确认室内水头的开启或关闭状态。被告的房屋一直未装修,且从未要求被告昆泉物业公司将被告室外的供水阀门打开。本次意外事件的发生,是被告昆泉物业公司误将被告的室外供水阀门打开导致走水造成,因此被告对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起诉。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照片、录音资料、鉴定报告,对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事实:1、两原告系青岛市黄岛区江山南路168号唐岛ONE6栋1单元1901户的业主,被告刘秀文系青岛市黄岛区江山南路168号唐岛ONE6栋1单元2201户的业主。2016年10月17日,两原告发现其所有的1901户进水致房屋受损,经查系被告刘秀文所有的2201户漏水所致。两原告陈述,漏水原因系被告昆泉物业公司应2201户对门装修要求误将2201户供水阀门打开,而2201户室内水笼头未关闭所致。被告刘秀文对两原告陈述表示认可,并陈述其于2015年4月购买2201户房屋,2016年6月房屋交付后至今未装修,其对门装修前无漏水情况发生。两原告与被告昆泉物业公司对被告刘秀文的陈述表示认可。2、被告昆泉物业公司系青岛市黄岛区江山南路168号唐岛ONE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司,小区各住宅的入户水阀系一户一阀,水阀室钥匙由被告昆泉物业公司统一管理。3、经两原告申请,中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唐岛ONE6号楼1901户财产损害造价为11082.07元。两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1000元。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房屋租赁合同》,两被告不予认可。经审查,该证据不能单独证明原告已实际支出了房屋租赁费4200元,对其证据效力,本院不予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两原告房屋被水浸泡系2201户漏水所致,导致2201户漏水的原因有二,一是2201户户外供水阀门被打开,二是2201户室内水笼头未关闭,该两因素共同导致两原告房屋被浸泡,缺一不可。被告昆泉物业公司作为2201户户外供水阀门室钥匙的控制人疏于管理,导致2201户供水阀门在未经业主许可的情况下开放,对两原告房屋损坏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刘秀文作为2201户的业主,未对户内水笼头是否关闭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两原告房屋损失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两原告房屋损失造价经鉴定为11082.07元,鉴定费1000元为两原告进行诉讼实际支出的费用,对此数额本院予以确认,两被告应按照上述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两原告房屋因两被告分别侵权受损,被告昆泉物业公司过错较大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刘秀文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讲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青岛昆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多亮、王席席房屋损失费7757元、鉴定费700元;二、被告刘秀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多亮、王席席房屋损失费3325元、鉴定费300元;三、驳回原告刘多亮、王席席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7元,由被告青岛昆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45元,由被告刘秀文负担6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多亮、王席席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审 判 长 艾江月审 判 员 车绍文代理审判员 田俊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邢志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