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8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苏喜运与张风奇、张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喜运,张风奇,张洪涛,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8585号原告苏喜运,女,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被告张风奇,男,195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张洪涛,住濮阳市华龙区,系豫J×××××小型轿车车主。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东路郑东新区永和国际广场17层。负责人樊皓,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喜运诉被告张风奇、张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喜运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七日内未交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苏喜运收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既不交诉讼费,也不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依照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姜雪梅审 判 员 宋瑞玲人民陪审员 李建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井梦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