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02执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邱蓝斌、符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蓝斌,符亮,黄桂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2执592号申请执行人邱蓝斌,男,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广西钦州市人,住所地钦州市钦北区。被执行人符亮,男,1980年12月19日出生,壮族,广西钦州市人,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黄桂梅,女,198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广西钦州市人,住所地钦州市钦北区。本院在执行邱蓝斌与符亮、黄桂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对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工商等有关部门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符亮、黄桂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莫愈松审判员 宁蓉荣审判员 赵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世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