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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8民初1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原告朱玉轩与被告张孝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轩,张孝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8民初1481号原告朱玉轩,男,汉族,1985年10月17日出生。被告张孝赞,男,汉族,1995年2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玉轩与被告张孝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朱玉轩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之后,未在七日之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原告朱玉轩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萧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计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