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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02执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万龙与王猛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万龙,王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468号申请执行人李万龙,男,197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王猛,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万龙与被执行人王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6)黑1202民初2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文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翠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