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81执恢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廖志强与陈晨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2017)川1781执恢6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志强,陈晨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81执恢64号申请执行人:廖志强,男,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系聋哑人。委托代理人:王永川,男,住四川省万源市,系廖志强亲属。被执行人:陈晨曦,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志强与被执行人陈晨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廖志强与被执行人陈晨曦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照该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廖志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781执恢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薛红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