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4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嘉禾工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嘉禾工具有限公司,姜卫亮,陈巧莉,郑泰集团有限公司,郑东海,陈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4349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宾王路223号,组织机构代码:742039895。法定代表人吴晓明。被执行人嘉禾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五金科技工业园名园南大道25号,组织机构代码:255044494。法定代表人程霞。被执行人姜卫亮,男,1964年2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陈巧莉,女,1967年8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郑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桥下三村梅溪东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0784704593051n。法定代表人郑敬炎。被执行人郑东海,男,1974年10月13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陈安,女,1981年10月30日出生,住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嘉禾工具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处、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鹏俊执行员 毛应强执行员 杨国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永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