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永安三闽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811号移送执行人:永安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永安三闽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曹远镇大源村马坑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680858528C。法定代表人:陈孝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国网福建永安市供电有限公司与永安三闽肥业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闽0481民初28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225元,由永安三闽肥业有限公司承担。因永安三闽肥业有限公司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民一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永安三闽肥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永安三闽肥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481民初289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亦已立案(执行案号:(2016)闽0481执4595号(?javascript:void(14)”o”查看案件详情?))。该案现在执行过程中,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6)闽0481执4595号(?javascript:void(14)”o”查看案件详情?)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8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增贵审判员 陈兴会审判员 郑世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卢彬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