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汝州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杨小冲财产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州市人民法院,杨小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906号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杨长坡,系院长。被执行人:杨小冲,男,190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陵头镇陵头村*组。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杨小冲财产刑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482刑初35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482刑初358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牛振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乐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