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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汝州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杨小冲财产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州市人民法院,杨小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906号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杨长坡,系院长。被执行人:杨小冲,男,190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陵头镇陵头村*组。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杨小冲财产刑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482刑初35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482刑初358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牛振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乐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