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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民保令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肖雪兰与白德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雪兰,白德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保令3号申请人:肖雪兰,女,196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申请人:白德来,男,197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本院在审理肖雪兰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中,申请人肖雪兰于2017年8月21日以其在离婚诉讼中已与被申请人白德来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肖雪兰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肖雪兰撤回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