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民保令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肖雪兰与白德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雪兰,白德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保令3号申请人:肖雪兰,女,196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申请人:白德来,男,197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本院在审理肖雪兰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中,申请人肖雪兰于2017年8月21日以其在离婚诉讼中已与被申请人白德来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肖雪兰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肖雪兰撤回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