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3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3870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吴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吴伟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3870号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829919-3,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北路。负责人:全先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学琴员。被告:吴伟,男,1951年3月15日生,住所地靖江市。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告吴伟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另行补充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计3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尤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