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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执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顾双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顾双居,顾卫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549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间市北街口。法定代表人:田茂林,董事长。被执行人顾双居,男,汉族,1969年1月1日出生,住所地河间市。被执行人顾卫强,男,汉族,1970年3月7日出生,住所地河间市。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顾双居、顾卫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执行。中止情形消失后,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占良审判员  巩向红审判员  王全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光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