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02执异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8-29
案件名称
卫灿荣与纪建萍、王兵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建萍,卫灿荣,王兵,李敏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202执异66号异议人(被执行人):纪建萍,女,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申请执行人:卫灿荣,男,196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执行人:王兵,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执行人:李敏钊,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卫灿荣与被执行人王兵、纪建萍、李敏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6)粤1202执1012号】,异议人纪建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纪建萍称:请求中止执行异议人欠款人和被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事实和理由:1、法院的送达通知书异议人并没收到,因为居无定所,身份证的地址是随父亲单位所在地,并没有房子居住,法院判了本人缺庭担责。2、异议人和前夫王兵在转业前就因为价值观的不同感情不合,转业后因他不安本分长期分居,只偶尔回来看望小孩,从结婚到离婚前都是AA制,刚开始结婚每月给几百生活费,慢慢增加,最多时在工资里每月给二千生活费,别的钱包括转业费都没给过,他所借的高利,是背着本人发生的,并末用在夫妻生活上,他所借的钱都用来个人消费和填高利贷的坑里,借东家还西家,试问有哪个婚姻内的妻子会让老公去借一笔又一笔的高利来花在生活上?如果真有那些钱也不至于无房无车无财产的月光族了。4、他清楚是自己欠高利造成的恶果,所以离婚协议中写明了个人欠款个人负责,虽然协议中把以前他的车留给我,但背着我又卖给了小贷公司,而所谓的女儿抚养费没给过,被追债人追的公务员都做不成跑了,没收入哪来的生活费,人也不知跑哪去了,而女儿高中阶段就缀学了,都是前夫个人行为所累。5、异议人是没有固定财产,每月平均收入二千元的弱势群体,被纳入失信名单中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里的六条任何一条。希望法院能体现价值观中的公平法治,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不要再让无辜的人雪上加霜了!申请执行人卫灿荣答辩认为:被执行人王兵、纪建萍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当时生活所需向申请执行人卫灿荣借款的,因此应为被执行人王兵、纪建萍的夫妻共同债务,异议人纪建萍提出异议是没有道理的,请求法院予以驳回。被执行人王兵、李敏钊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查查明,关于申请执行人卫灿荣与被执行人王兵、纪建萍、李敏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肇端法民三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认“一、被告王兵、纪建萍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卫灿荣借款本金60000元和利息[利息以实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5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敏钊对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卫灿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王兵、纪建萍、李敏钊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卫灿荣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无适宜财产可供执行,遂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粤1202执101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该案的该次执行;同时依照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作出(2016)粤1202执1012号执行决定书,将异议人纪建萍等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异议人纪建萍认为其不符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之规定,异议人纪建萍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并非通过异议程序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纪建萍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谭 松审判员 刘国标审判员 廖铭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聂钰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