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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21执2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余昌宏、黄军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昌宏,黄军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21执2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昌宏,男,1981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委托代理人:张甫,广西还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军辉,男,196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申请执行人余昌宏与被执行人黄军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合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521民初7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38321元及逾期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桂G×××××号五菱牌小型汽车一辆,但该车辆去向不明,执行不能。另经依法向金融机构、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 文审判员 张 强审判员 王礼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于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