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执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胡世保、束学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世保,束学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900号申请执行人:胡世保,男,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束学建,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执行胡世保与束学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523执9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三军审判员 罗远俊审判员 刘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俞成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