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4民初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范利与熊艳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利,熊艳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4民初977号原告:范利,男,1984年4月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告:熊艳红,女,1982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四林、龚茜,江西启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范利与被告熊艳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范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熊艳红支付其财产保全费2270元及保全保险费1050元;2、熊艳红支付其律师代理费6000元;3、熊艳红支付其垫付的佣金10000元;4、熊艳红支付其公证文书费用300元及(2017)赣0104民初736号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范利与熊艳红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经双方约定应提交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则申请南昌仲裁委员会仲裁。南昌仲裁委员会已于2017年4月10日对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作出了(2017)洪仲裁字第13号裁决书,且该裁决书已经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7)赣01民特18号民事裁定书确认。范利在本案中提出的有关保全费与诉讼费的诉请属于在原案件中处理的事项,而其提出的律师代理费及佣金诉请,依双方仲裁条款的约定,也应由南昌仲裁委员会管辖受理,且熊艳红亦向本院提出了管辖异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范利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6元,退还范利。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涂春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施林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