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034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白福红与李海生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汾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汾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34执85号本院在执行白福红与王有记、李海生、宿计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19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海生履行汾西县人民法院(2016)晋1034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李海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海生的存款158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师文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福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