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34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白福红与李海生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汾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汾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34执85号本院在执行白福红与王有记、李海生、宿计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19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海生履行汾西县人民法院(2016)晋1034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李海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海生的存款158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师文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福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