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3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维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3633号移送执行人:永安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刘维建,男,199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永安支行)与被告刘维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闽0481民初39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由刘维建负担9477元。因刘维建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审判业务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刘维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刘维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建行永安支行与刘维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件中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36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增贵审判员 陈兴会审判员 郑世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卢彬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