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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执恢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朱余全与魏社立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余全,魏社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恢67号申请执行人:朱余全,男,汉族,1943年10月5日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魏社立,男,汉族,1967年6月12日出生,住正阳县。关于朱余全申请执行魏社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按照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724民初146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魏社立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魏社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支行第三营业部账户(账号:)上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学金审 判 员  王 祯人民审判员  史连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余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