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3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饶良杰、吴方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良杰,吴方波,王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3执438号申请执行人饶良杰。被执行人吴方波。被执行人王瑜。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受理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饶良杰与被执行人吴方波、王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此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吴方波、王瑜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吴方波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吴方波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吴方波作出了罚款决定。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吴方波名下有存款若干,承办人在期限内对被执行人吴方波名下的存款进行了冻结扣划(通过另案申请执行人许志坚案件名下冻结扣划)并按标的比例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饶良杰及另案申请执行人许志坚。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本院对吴方波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进行了冻结。被执行人王瑜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主动向法院申报财产并主动每月履行1000元,故暂未将被执行人王瑜纳入失信名单。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吴方波、王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饶良杰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承办人也于2017年7月31日进行了终本约谈,由于被执行人吴方波、王瑜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不能实质性地执结,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为:0.434万元,未执行金额为19.853万元。终结本次程序后,被执行人吴方波、王瑜仍负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之义务,申请执行人饶良杰享有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向本院恢复执行的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2017)赣1123执4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除后,申请执行人饶良杰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小山审判员 姚永富审判员 余 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伟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