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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5刑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王晓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5刑初512号公诉机关郸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晓,男,1984年04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唐河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8月1日被郸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郸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郸检公诉刑诉〔2017〕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晓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宗凯、被告人王晓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31日21时55分许,被告人王晓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豫P×××××大众朗逸黑色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郸城县世纪大道美高美KTV附近被郸城县交警大队查处。经检测:被告人王晓血液乙醇含量为114.6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赵朝贵、赵小磊证言、现场照片、周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报告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晓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晓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了打击犯罪,保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晓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韩 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浩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