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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81民初24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XX军诉被告汨罗市鑫祥碳素制品有限公司、黎应和、杨兴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军,汨罗市鑫祥碳素制品有限公司,黎应和,杨兴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81民初2448号之二原告:XX军,女,1969年3月26日出生,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被告:汨罗市鑫祥碳素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黎应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黎应和,男,1962年10月23日出生,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被告:杨兴发,男,1959年10月2日出生,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原告XX军诉被告汨罗市鑫祥碳素制品有限公司、黎应和、杨兴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杨兴发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无法取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军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军撤诉。案件受理费31376元,减半收取为1568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XX军承担。审 判 长  杨宗辉审 判 员  杨 薇人民陪审员  倪亚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 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