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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30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保定华兴橡胶工业有限公司、彭泽县东升镇宏祥废石加工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华兴橡胶工业有限公司,彭泽县东升镇宏祥废石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342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华兴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大齐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7X01539358W。法定代表人:张庆国。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彭泽县东升镇宏祥废石加工厂,住所地彭泽县东升镇大坂村太源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MA35FG3R2Y。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彭泽县东升镇宏祥废石加工厂的股权。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梅良琪人民陪审员  邱双喜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