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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6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董长龙申请执行扎鲁特旗罕山肉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扎鲁特旗罕山肉业有限责任公司,董长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6执255号申请执行人扎鲁特旗罕山肉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董长龙本院在执行扎鲁特旗罕山肉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董长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银行、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国盛审判员 :青格勒审判员 :许树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日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