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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81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吕平阶、张安梅与宋念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平阶,张安梅,宋念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81执2号申请执行人吕平阶,男,1965年9月5日生,汉族,住赤壁市赤马港周画路粮食车队二单元。申请执行人张安梅,女,1968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吕平阶之妻。被执行人宋念臣,男,195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水利局宿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平阶、张安梅与被执行人宋念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此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1281民初18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文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纯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