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行审1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河南万家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河南万家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03行审1275号申请执行人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汪天喜,任主任。委托代理人张硕、邓烽,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河南万家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清鑫。申请执行人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万家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监督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宛质监罚决字[2015]第A1001-1号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被处罚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被执行人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认定被执行人在市南都路西段进行的华鑫园南大门综合楼项目工程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规定,对河南万家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的处罚是:1、责令限期改正;2、处以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的罚款。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宛质监罚决字[2015]第A1001-1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宛质监罚决字[2015]第A1001-1号行政处罚决定。审判长 :张吉祥审判员 :高广山审判员 :刘小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