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5执恢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代致梅与朱林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致梅,朱林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5执恢49号申请执行人,代致梅,女,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被执行人:朱林友,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本院在执行代致梅与朱林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朱林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当即履行如下义务并报告财产:一、向代致梅给付借款本金100000元;二、向代致梅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诉讼费2300元及执行费1456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2017年8月15日,申请执行人代致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请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代致梅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文玉审判员 陈红孟审判员 陈 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佩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