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47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陈雷、王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雷,王兵,戴小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4766-2号申请人:陈雷,男,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申请人:王兵,男,198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申请人戴小亮,男,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雷与被申请人王兵、戴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王兵名下价值14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陈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兵名下价值14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XX清所有的座落在蒙城县葡萄园新村1号的房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