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安徽省巢湖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清城、彭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巢湖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张清城,彭德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41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巢湖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清城、彭德兵本院在执行安徽省巢湖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清城、彭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志刚审判员 倪 涛审判员 付 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