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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5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福建省财富今典房地产有限公司、郑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财富今典房地产有限公司,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25执12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财富今典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宁县狮城镇桥南路(原物资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5666891372P。法定代表人万彩霞,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郑辉,男,1986年1月20日生,汉族,周宁县人,住周宁县,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财富今典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闽0925民初10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02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之后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郑辉名下拥有坐落于福建省××××号的房产,上述房产本院已查封。除此之外,被执行人郑辉在本院辖区无银行存款、股权、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中债权暂时无法实现。因本案短期内难以实现债权,本院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执行结果无异议也无法向本院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925民初10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证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审判长  刘少青审判员  周荣鑫审判员  徐旭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永忠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