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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4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爱英、李虹与李全平所有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英,李虹,李全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4执279号申请人:王爱英,女,汉族,XX村人,农民,现住本村。申请人:李虹,女,汉族,XX村人,系申请人王爱英女儿。被执行人:李全平,女,汉族,XX村人,现住XX房XX排XX号。本院执行的申请人王爱英、李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全平所有权纠纷一案,该案执行依据为昔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昔民初字第343-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定李全平现居住的位于东关解困房4排8号的住房一套有王爱英、李虹37.5%的份额,判决生效后,二申请人依法申请了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东关解困房4排8号的住房现未办理产权手续,我院已通知有关部门在办理该房产产权手续时,保留王爱英、李虹37.5%的份额,申请人王爱英、李虹申请要求居住该套房屋属于自己的份额因判决对此未予确认,应另行解决。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昔阳县人民法院(2014)昔民初字第34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王乃武审判员  李建武审判员  李海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邵春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