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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4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小丽与白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丽,白战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2民初4726号原告:李小丽,女,汉族,1972年1月4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益,男,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霍珊珊,女,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战斌,男,汉族,1983年5月9日出生。(未到庭)原告李小丽诉被告白战斌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小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霍珊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白战斌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小丽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向原告支付2015年12月1日至2017年3月7日的利息7566元,同时按照6%的年利率支付其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8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29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10000元,双方约定其中10000元用于被告应急发工资,三日之内偿还。剩余借款100000元期限为两个月,原告于当日将现金50000元支付给被告。2015年8月30日,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向被告转账40000元、以现金方式支付20000元,共计支付110000元,由于其中10000元借款期限较短,双方协商一致未出具借条,被告仅就100000元借款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11月30日。但被告在2015年12月1日向原告还款10000元后,余款100000元一直未还。故提出以上诉请。原告李小丽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借条一张,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两份以及被告白战斌的身份信息一份,经审查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30日,被告白战斌向原告李小丽借款100000元,并约定借期为2015年8月30日至2015年11月30日。当日,被告白战斌向原告李小丽打有借条一张。2015年12月1日,白战斌通过农业银行向原告李小丽还款1万元。原告李小丽主张被告向其借款11万元,但是从其提供的有效证据上看,只能认定被告白战斌借其本金10万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流水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同时,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亦应当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截止2015年11月30日,被告白战斌尚欠原告李小丽借款本金人民币9万元。故对原告李小丽主张被告白战斌偿还本金10万元以及以10万元为基数计算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李小丽主张被告白战斌按照6%的年利率支付其2015年12月1日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白战斌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李小丽借款本金90000元。二、被告白战斌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李小丽支付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15年12月1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本案诉讼费2451元、公告费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白战斌承担,与上述给付时间一并支付原告李小丽。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童 旭人民陪审员  张福军人民陪审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杜楠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