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05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光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5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洞庭路76号。法定代表人杨刚,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光明,男,1954年10月3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光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提出延期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包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