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1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席向阳与河南太名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向阳,河南太名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1执352号申请人席向阳,。被执行人河南太名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席向阳与河南太名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河南太名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721民初29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满圈执行员  范立学执行员  张富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献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