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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2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徐竞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2553号移送执行人:永安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徐竞雄,男,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原住永安市,现住福州市仓山区。林国辉与徐竞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闽0481民初12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由徐竞雄负担7453.5元,由徐竞雄承担。因徐竞雄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民一移送,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徐竞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徐竞雄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林国辉与徐竞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件中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25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增贵审判员  陈兴会审判员  郑世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卢彬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