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3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佛山市江河化工有限公司、广西鑫铝铝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江河化工有限公司,广西鑫铝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3执230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江河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太平石步。法定代表人候艳红,总经理。被执行人广西鑫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果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小亭,行政总监。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执行的(2017)桂1023执230号广西平铝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深圳华悦铝模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1023民初72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深圳华悦铝模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广西平铝集团有限公司案款481597.0元,承担执行费7124.0元。现因被执行人深圳华悦铝模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1023执230号广西平铝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深圳华悦铝模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方华审判员 韦永基审判员 黄 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艺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