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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民初3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爱英、姚金善等与姚岳善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爱英,姚金善,姚炳善,姚丽珍,姚岳善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3757号原告:胡爱英,女,194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原告:姚金善,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原告:姚炳善,男,196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原告:姚丽珍,女,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现住丽水市莲都区。上述四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邓伟力,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岳善,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爱英、姚金善、姚炳善、姚丽珍与被告姚岳善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爱英、姚金善、姚炳善、姚丽珍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爱英、姚金善、姚炳善、姚丽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爱英、姚金善、姚炳善、姚丽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96元,减半收取2948元,由原告胡爱英、姚金善、姚炳善、姚丽珍负担。审 判 员 黄野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何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