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民初1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三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九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三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九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11285号原告:南京三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567213971D),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秦淮路100号海通大厦。法定代表人:赖文胜,南京三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焘,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晶晶,女,1982年9月21日生,南京三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王九梅,女,1974年12月2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三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九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三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三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三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才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田也异见习书记员 殷 悦 微信公众号“”